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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4-09-01 14:57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绿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绿色基金,旨在以学生为本,关爱学生,体现人文关怀,扶持、资助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影响正常学习的本院学生,解决其学习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激励他们自立、自强,刻苦学习、积极上进、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绿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绿色基金”,旨在以学生为本,关爱学生,体现人文关怀,扶持、资助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影响正常学习的本院学生,解决其学习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激励他们自立、自强,刻苦学习、积极上进、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第二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绿色基金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凡向基金评审小组申请绿色基金资助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绿色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和基金使用的审批。
第五条  学院成立绿色基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生申请基金资助的资格审核,向领导小组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第六条  院勤工助学励志中心负责基金资金的管理,绿色基金工作办公室(设于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绿色基金资金的使用和发放。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七条  基金来源主要是:院勤工助学励志中心举行的“传递爱心、环保助学、废品回收”活动所筹集到的资金;学生组织通过募捐和爱心义卖等形式集资;(接受社会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助);基金的利息。
 
第四章  资助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  学生人身重大伤亡爱心抚恤金:用于对学生发生人身重大伤亡(如死亡、重大疾病、重大伤残等)时的慰问抚恤。
第九条 学生突发事件救急金:用于学生突发不可预料的重大事件(如急性疾病、恶性疾病、车祸等)需要救助以便解决临时困难时的帮扶。
第十条 绿色基金:用于校品学兼优的特殊贫困大学生;用于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日常生活无法维持时的临时性资助,学院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给予学生帮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绿色基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学院行政及党、团组织处分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4、恶意拖欠学费;
5、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由院勤工助学励志中心负责管理,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提取任何劳务费用。
第十四条  基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会议讨论审核,资助情况报学院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使用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基金的具体来源、金额及使用情况实行张榜、网上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向学院绿色基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提出可以是资助对象个人或其家长,也可以是由资助对象所在学生会或其他组织的部门代为提出。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资助对象个人的困难资助申请书;
2、资助对象详细情况,含家庭情况、个人学习生活情况等;
3、资助对象所属班级辅导员出具的有关辅助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提出后,先由资助对象所在班级和系部审核后,组织申请材料报学院绿色基金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条  绿色基金评审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论证,并向绿色基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绿色基金领导小组接到书面报告后,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是否资助以及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绿色基金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张榜公布获绿色基金资助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基金领导小组和绿色基金评审办公室实事求是地反映资助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绿色基金领导小组和绿色基金评审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修改完善,其解释权属绿色基金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院学生勤工助学励志中心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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